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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追责进行时——辽源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枉法裁判案开庭!

2018-02-28 东方 东方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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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案件名称: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 案号:(2018)吉0403刑初1号 

  • 审理法院: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审判长:公振山 

  • 审判员:周凤武 

  • 人民陪审员:杨兆威 

  • 书记员:王丽 

  •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成忠 

  • 开庭时间:2018-01-16 09:00 

  • 开庭地点:第一法庭 

  • 案件详情: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作为辽源中院民三庭审判长在审理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受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干警金宝华的授意在审理该案中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应当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正在审理当中,对于具体案情不宜妄评。但是,同是法院人,眼见同仁身陷囹圄,无论原因为何,终究做不到事不关己,漠然冷对。毕竟,莫兆军一案教训深刻,错案追究魅影徘徊,同为手操裁判权之人,谁能保证下一个被追究的不是自己?

☞ 看这里:“惩戒”思维下的法官之殇(一)——莫兆军案再回首

枉法裁判,总要从错案说起。否则,追责便无依据。何为错案?这真的必须弄清!

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对于刑事错案有过这样的表述,“错案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并说,“关于错案认定的程序,依据刑法及刑诉法的规定,主要靠申诉、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是否为错案的最终认定权必须在法院,当法院内部认识不一致时,那就在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 看这里:胡云腾:到底什么算是错案?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胡云腾法官说的是刑事错案,对于民事错案的认定,应该也没有什么分别。

本文关注的王成忠法官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被认定为错案的。下面是王成忠法官所审理民事案件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裁定: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4民监1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郭长兴,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永贵,男,1958年2月5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

原审第三人:李国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

二审上诉人郭长兴与二审被上诉人郭永贵、原审第三人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吉04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魏业华

审判员  齐 迹

审判员  吴 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龙

☞ 看这里:郭永贵诉郭长兴合同纠纷案全部裁判文书

庭审视频中,公诉人出示了上述裁定,但是并未出示反映再审案件结果的裁判文书。从王成忠法官的质证意见来看,该案再审程序应该尚在审理过程中。

依据启动再审程序的裁定能不能认定为错案?我们可以从现行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有如下规定:

  •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如果感觉以上内容仍不明了,下面这份在本次司法改革浪潮中制定的文件告诉我们,以下这些,都不是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二十八条: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4)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的;

    (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何况,本案所涉及的再审民事案件尚未审结!

但是,无论怎么说,本案刑事诉讼程序还是启动了!(怎么就立案了呢?)

当车轮碾压过来时,就不得不面对。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我们怀着“怎么就立案了呢?”的疑问检视相关刑法条款时,我们发现与行政、民事枉法裁判罪列入同一刑法法条的,是这样一个罪名:枉法追诉、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之相关的,还有这样一个罪名: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启动这两条罪名的刑事诉讼程序 会困难些,莫兆军被宣告无罪后就没有启动!但是,刑法既然有此条款,便不会长睡不醒。因果轮回,谁又能保证自己一定会逃脱无边法网?

最后,关于本案所涉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黑白合同”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裁判依据,供法律同仁参考,以免让自己陷入尴尬境地。

☞ 黑白合同裁判依据合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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